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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版权与“认知心理”

袁博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文 / 袁博  同济大学



“认知心理学”主要研究人的高级心理过程,主要是认知过程,如注意、知觉、表象、记忆、思维和言语等。与“行为心理学”不同,认知心理学主要研究那些不能观察的内部机制和过程,如记忆的加工、存储、提取和记忆力的改变。在版权领域中,认知心理学也有很多应用和表现,以下试举三例。


听觉趋同心理

音乐领域中,公众有时会发现两首不同的歌曲之间存在“旋律相似”的现象。一般来说,“旋律撞车”既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无意的。从表面上看,组成音乐的各种元素有无限排列组合的可能,似乎音乐创作的天地无限广阔,然而事实上音乐作品特别是优秀作品的创作自由度却并非如此。这是因为,人的乐感和对特定旋律、节奏的偏好是特定的。考察一下那些脍炙人口的经典流行乐曲,不难发现听众喜好的都是包含特定和声的音乐。这就导致出现了两种现象:第一,音乐创作上有意识地趋同,这是典型的故意侵权。第二,音乐上无意识地趋同,这种情形是指创作者因为潜意识的记忆而将他人有独创性的旋律、节奏当成自己的灵感而加入到作品中[1],这种行为虽无恶意,但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仍然可能构成侵权。在侵权对比中,要考虑涉嫌侵权作品与原告音乐作品的相似性程度,特别是其中的高潮部分和灵魂部分,如果与相关部分构成相同,即使只有几个小节,仍有可能涉嫌侵权。


视觉迎合心理

对于另一类视觉艺术作品或智力成果而言,由于其具有必须迎合公众视觉审美的特点,造成了其创作空间同样较为狭窄。例如,对于球赛现场直播节目而言,由于观众有特定的观看偏好(例如进球特写、进球后球员的兴奋表情、比赛犯规特写,等等),导致球赛直播的画面选择和编排受到某种限制,个性化空间狭窄,属于“带着镣铐跳舞”。正因为这一原因,在一些案件中,球赛直播节目难以被认定为作品。


对于球赛直播节目难以满足作品独创性这一问题,在“央视国际诉暴风公司”案中,法院在判决中清晰阐明,有若干个方面限制了节目制作者对于画面表达的个性化发挥,具体来说:首先,纪实类的视听成果较之于非纪实类的具有更小的个性化选择空间;其次,在纪实类的节目中,直播类的较之于非直播类的具有更小的个性化选择空间;再次,在球赛直播类的节目中,其本身固有的摄制标准和满足观众需求的潜在要求较之无相关要求的其他直播节目具有更小的个性化选择空间。因此,受上述因素共同限制的体育赛事直播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就类型化分析而言,在独创性高度上较难符合作品对于独创性的要求。


创意独占心理

这种心理表现为,因为原创者花费了很多时间和汗水开发出了某一新的创作题材,因此,原创者往往认为自己对其享有某种独占性的权利。例如,据报道,2018年3月,在一个名为“网络发行价值再生  港片IP的破局重组”的论坛上,香港导演王晶直言,“所谓致敬,其实是集体盗窃香港IP。”“港片IP都是有版权的,而不是像现在网络大电影,随便可以拍赌片。赌片在网络大电影上面,每人给我一万块、给我《赌神》创作人一万块,我估计我有五百万。”“……我觉得这个论坛是没有价值的,对不起。”王晶面色凝重,愤而离场。


显然,王晶导演可能认为原创的某种电影题材可以被原创者独享(即他首创了赌片题材别人再拍同一题材需征得他同意),这事实上有悖著作权保护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思想表达二分法”是版权法上的重要原则,指的是法律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表达所体现的思想。


作品可以分为作者的思想和承载这些思想的表达(如文字组合、音符排列、线条勾勒、情节安排等),思想及表达都是作者创造的智力成果,为什么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呢?面对“思想表达二分法”,很多人会发出这样的质疑。从表面上看,如果对思想和表达都予以保护,似乎更能增强对作者的保护,从而激励其继续创作。然而稍加分析,事实却不完全如此。


人类的思想史是一个不断发展、吸收、借鉴、扬弃、交融的过程,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每个人的每一种思想,无论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都不是完全来自于自身,而是包含了前人或者当代人的思想成果。换言之,一部刚刚诞生的作品,其包含的思想,一般而言都是由作者本人的思想和他人的思想共同构成的,即使发明了相对论这样宏伟思想的爱因斯坦,他的思想成果又何尝不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一般情况下,在排除了他人思想后,作者在作品中的原创性思想往往所占比例不大。


因此,如果将思想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固然可以增强对于作者某一部作品的保护,但是却会带来一个始料不及的后果:作者会发现,他再进行创作会变得困难重重,因为每一种思想都是有权利归属的,作者只能在权利丛林里小心翼翼的绕步前行并不得不面临两个选择:要么尽量避免使用他人思想,而这几乎不可能;要么必须向某一思想的持有者付费并申请许可,但这不但增加了作者的创作成本,而且未必能成功获得他人授权。


相比之下,将作品的思想置于公共领地虽然表面上弱化了对作者的保护,但是却消除了作者自由创作的障碍,实质上有利于作者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从长远来看符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和文化共享、文化传播的根本宗旨。所以,应当反对作者对作品思想层面任何形式的垄断。(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1] 崔立红:《音乐作品抄袭的版权侵权认定标准及其抗辩》,载《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12年第1期。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延伸阅读 【事件】香港导演王晶痛斥网络大电影“集体盗窃香港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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